(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全市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组织并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拟订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八)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办理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依规负责全市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新闻宣传、保密、信息、绩效管理、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对外交流合作、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备和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市本级彩票公益金的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承担民政信息化、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与慈善事业促进科。拟订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指导并监督县(市、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拟订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需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的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工作。
(三)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科。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等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并监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低收入认证机构管理工作,协调跨省、跨市(州)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拟订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承担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儿童福利科。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并监督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办理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社会事务与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市婚姻、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承担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市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全市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确定、公布行政区划代码,组织并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监督管理地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遂宁市行政区划图。
(六)老龄工作与养老服务科。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教育和敬老、孝老、爱老宣传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监督实施,健全为老志愿服务制度。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帮扶和关爱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