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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申请车辆处置的请示》收悉。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遂府办发〔2025〕7号)、《公务用车处置规范》(遂机管发〔2021〕37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处置该车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申请处置的小型轿车(车牌号:川JCA706,发动机号:131560147,车架号:LSGUA84B6DE041903),根据《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川中评报字〔2025〕07010号),该车发动机、助力泵有漏油现象,后桥严重变形,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行驶里程已达36万公里,符合处置标准。请你单位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报废处置,处置金额不低于2660元,并从批准之日起不得再上路行驶。
二、由你单位将该车辆交售给具备车辆报废拆解回收专业资质的回收机构,按规定进行登记、解体、销毁等处理,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三、资产残值由你单位按程序处置后,到我局财务室(环岛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和资产账务处理,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进行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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