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医保发〔2021〕42号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下调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
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根据省医保局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下调全市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6号)精神,按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项目价格标准执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据实收费,规范自身价格收费行为,严禁混检套收单检费用,并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医保局必须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并报告。
三、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新冠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项目价格表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30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