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医保发〔2022〕18号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全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3号)转发给你们,市医保中心要及时做好全市信息系统更新,并将试点药品支付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要及时指导辖区定点医药机构了解支付标准的变化和支付范围的调整,按文件要求做好价格执行工作,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工作,确保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统一于2022年4月1日执行试点药品支付标准。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