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医保发〔2020〕86号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2020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数据公布前全市城乡居民大病
保险起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中华财险遂宁中支:
根据《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遂医保发〔2020〕84号)要求,“上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公布日前,以上年度的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前三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为增长率,测算出上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测算出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作为当年大病保险起付线”。
依据国家统计局遂宁调查队提供的2016—2019年度遂宁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经测算,2020年度遂宁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公布前,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3620元,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810元。此起付标准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全市2020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公布的当月。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