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扶贫开发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遂医保发〔2019〕45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扶贫开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抓好"两不愁三保障"回头看大排查发现的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及时、全面、精准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名册及数据传递
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采取系统管理,该数据坚持"一个入口、一个出口"原则。即由县(区)扶贫开发局将动态调整人员明细函告同级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局专人负责数据进入金保系统、标识,落实参保;问题数据反馈给同级扶贫开发局核实,再返回同级医疗保障局。相关动态调整建档立卡人口须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函报备。各相关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动态新增贫困人员及时享受政策,防止资金违规使用。
二、确保参保落实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区)扶贫开发局和医疗保障局共同向同级财政局提出参保计划,参保费用由县(区)财政部门及时保障。医保部门负责参保信息录入并向税务征收部门传递数据,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落实。
对于动态调整前自己缴费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县(区)扶贫开发局牵头、医疗保障局配合,按照贫困人口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核定是否退还当年个人所缴参保费用。应该退还的,将名单提供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财政所先行退还,县(区)财政局统一将垫付费用拨付给乡镇。
三、权益开始期认定
贫困人口享受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县(区)政府审定公告结束之日起(贫困户家庭成员动态新增的,为村公示结束之日起)。相关信息由县(区)扶贫开发局专人函告同级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局负责核实医保费用报付情况。特急情况处理,需由县(区)扶贫开发局出具证明,同级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处理。
以上事项从通知之日起执行,由市扶贫开发局和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相关解释。
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扶贫开发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