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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宁市宏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2-25 18: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遂环经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遂宁市宏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2UMAN5W

地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环路16号6栋2层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垫高重型半挂牵引车尾气处理装置的温度传感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9日;提供人员:蒋波)、法定代表人唐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9日;提供人员:蒋波),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委托书原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9日;提供单位:遂宁市宏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9日;提供人员:蒋波)、蒋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9日;提供人员:蒋波)、舒云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9日;提供人员:舒云华)、何显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0日;提供人员:何显文),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唐超委托蒋波、舒云华、何显文配合调查,蒋波接收相关法律文书。

3.车牌号为川J67075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证照片1张(作出时间:2024年12月9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车牌号为川J65167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证照片1张(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0日;作出单位: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车辆服务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6日;提供人员:蒋波)、车辆挂靠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26日;提供人员:蒋波)、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蒋波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6日),证明车牌号为川J67075、川J65167的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是你单位车辆。

4.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4年12月9日;提供人员:蒋波)、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蒋波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18日、2024年12月26日),证明舒云华、何显文是遂宁市宏晟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

5.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5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作出时间:2024年11月5日)、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舒云华、何显文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4年11月5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10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作出时间: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10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舒云华、何显文进行调查询问的笔录各1份(作出时间: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10日),证明你单位垫高了车牌号为川J67075、川J65167的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尾气处理装置的温度传感器。

你单位垫高重型半挂牵引车尾气处理装置的温度传感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遂环经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书》上指定的银行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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