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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的函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12: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近年来,在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为促进遂宁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暴露出运行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明确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了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所属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二、明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职能部门职责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注销前的清算事宜。

三、掌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登记管理中的具体工作内容

(一)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

(二)负责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

(三)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本领域非法社会组织,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

(四)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注销前的清算事宜,包括资产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并出具资产清算报告。

四、熟悉社会组织日常运行有关规定

社会组织成立时需办理登记手续;成立后每年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根据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抽查审计;社会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时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照章程规定的任期进行换届;终止时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请各有关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政策的了解,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监管,督查和指导所主管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附件:遂宁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须知

遂宁市民政局

2025年2月5日

(联系人:王宇龙;联系电话:2325618)


附件

遂宁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须知

根据《遂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遂民发〔2019〕35号)规定,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必须报告。

一、涉及以下重大事件需要报告

(一)社会组织党组织全面工作计划和总结,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事件,重大敏感事项应对处置情况;

(二)涉及洗钱、恐怖融资交易的重要事件;

(三)在业务活动中的重要社情动态;

(四)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五)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六)本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事件;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二、开展下列重要活动需要报告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二)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

(三)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

(四)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五)公益性慈善组织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

(六)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三、重大事项报告方式及时间

社会组织开展重要活动,应当提前1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四、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手续,将视情况受到下列处理: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予评奖评优;

(四)通报批评;

(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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