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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4-01-03 12: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全过程统筹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版)》(遂府20235号文)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指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含变更、调整等)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第二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六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规定;

(二)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

(三)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收尾项目、续建项目;

(四)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每年930日前初步设计及概算已审批,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预算。

第三章  安排范围及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原则上重点安排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九条  进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要求

第十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收尾项目、续建项目还应包括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建设周期等情况;

(三)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每年930日前,市级各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提出下年度投资计划报送至投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每年1130日前,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汇总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意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第五章  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十四条  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的年度投资(调整)计划编制次年财政预算(调整)草案,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管和服务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务必切实担负起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及时开工建设、准确报告建设进展和进度数据,管好用好资金,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如期保质保量完工投用。同时,配合属地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投资统计入库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直接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指导竣工验收,参与项目后评价。

第十七条  为推进项目及时开工和顺利实施,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和服务职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列入计划的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按月按项目填报计划执行情况,分别报送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项目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遂府办发〔201922号文)同时废止。

本实施细则自2024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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