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相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6-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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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相关问题的请示》(大市监〔2019〕23号)已收悉,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及国家局相关文件,现答复如下:
2015年10月15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明确指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含变更和延续)的现场核查,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经营备案后的现场核查。《指导原则》第3.12项规定:企业应当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质量管理、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因此,第二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
此复。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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