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抽检的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在执行省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任务,在遂宁市河东新区唐果干杂店抽取了1批次泡红椒(购进日期:2024-04-10),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5月29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河东分局)对遂宁市河东新区唐果干杂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泡红椒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二)行政处罚情况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新区分局于2024年5月29日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当事人采购该批泡红椒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2024年7月23日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泡红椒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小经营店,河东新区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于2024年7月23日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泡红椒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加工环节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河东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禁止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