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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为的通告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6-20 09: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管,落实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省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得生产、销售无生产厂名、厂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

二、不得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编号的电动自行车;

三、不得生产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四、不得销售未依法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得以整车和蓄电池拆分的方式销售电动自行车;

六、不得改变待销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尺寸、整车质量、蓄电池类型和容量、电动机额定电压和输出功率等技术参数;

七、不得拆除待销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或解除限速设置;

八、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和充电器;

九、不得发布解限速”“增容量”“解充电互认协议等非法改装(拼装)信息,对电动自行车性能等进行违法宣传;

十、不得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行为,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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