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2023年第4号、第14号,涉及遂宁市经开区3批次不合格食品,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分局)均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四川久霖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四川久霖香酒业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白酒(7号坛)(生产日期:2022-03-15;规格型号:散装(52%vol);商标:/;)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经经开区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不合格的该批次白酒共计150公斤,该公司未销售。
2.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经开区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散装白酒。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 00);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在白酒中违法添加甜蜜素导致。经开区市监分局责令该企业进行改正,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把质量关,确保每批次产品合格后再出厂销售。
二、标称遂宁市炫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的珍珠花生(烘炒类)(山核桃味)和珍珠花生(烘炒类)(蒜香味)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
承检机构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泸州市马潭区发英副食品经营部抽取2批次标称由遂宁市炫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珍珠花生(烘炒类)(蒜香味)(生产日期:2023-03-13;规格型号:/;商标:文字及图形商标;)和珍珠花生(烘炒类)(山核桃味)(生产日期:2023-01-19;规格型号:/;商标:文字及图形商标)。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情况
在泸州局协查反馈公司召回情况后,经开区分局再次到现场检查,该企业仓库发现生产珍珠花生(烘炒类)(山核桃味)20箱, 共计200公斤,召回15箱, 共计150公斤;生产珍珠花生(烘炒类)(蒜香味)30箱,召回26.5件,共计265公斤,并进行了扣押。
2.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政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如下处罚:
1.没收15件“珍珠花生山核桃味”(生产日期:2023年1月19日净含量:2.5kg*4袋/件)和26.5件“珍珠花生蒜香味"(生产日期:2023年3月13日净含量:2.5kg*4袋/件),共计415kg;
2.没收违法所得977.50元;
3.处罚款59000.00元;
罚没款合计59977.50元。
3.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珍珠花生(烘炒类)(山核桃味)、珍珠花生(烘炒类)(蒜香味)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因可能是原材料进货把控不严造成的,经开区市监分局责令该店进行改正。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