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市级监督专项抽查技术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6-05 14:4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2024年度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市级监督专项抽查技术服务项目

(二)抽检批次:100个批次

(三)采购预算限额:项目总金额不高于5.0万元(含税、人工、检测等)

二、项目实施时限

2024年6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

三、报名时间

供应商将投标资料密封后,于2024年6月10日17时30分前送至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17室。

四、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应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置的特定条件:参与比选供应商应是四川省内县级以上法定计量技术机构。

五、报名及比选

(一)报名资料

1.供应商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

2.提供商品量净含量计量检验项目《计量授权证书》;

3.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等)和比选报价;

4.资信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查询截图、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信用报告);

5.提供所取得的类似于本比选项目的业绩(提供合同、协议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

注: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封装完好,在封口处加盖单位鲜章。

(二)比选

1.比选方式采取对报价、技术服务方案、业绩、人员配备综合评分的评审方式进行(详见附件1:评分细则),在满足全部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以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2.由市局办公室牵头组织财务科、机关纪委、计量科等相关人员,对报名供应商进行审核比选。

六、公示

对确定供应商将在我局门户网站(https://scjgj.suining.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为3个工作日。

七、纪律与监督

本次比选工作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局机关纪委对整个工作予以监督,受理有关比选工作的投诉举报,处理有关违纪违规问题。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市局办公室    0825-2321989

监督电话:市局机关纪委  0825-2321819

 

 

 

                                  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1

评分细则

 

项目

评分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1

报价

30

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价格得分=(评价基准价/比选供应商投标报价)×30×100%。

2

技术服务方案

 

40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现状情况分析进行评审,包含:①针对本项目的整体计划及工作进度安排;②配备的人员、职责分工及现场督人员;③争议的处置办法、应急处置预案;④工作流程;⑤服务质量及保障。以上内容完整齐全得40分,每缺少一项扣8分,各项中每有一处存在问题扣4分,扣完为止。

3

业绩

10

参与比选供应商提供类似业绩的提供合同、协议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1件类似业绩得5分,最高10分。

4

人员配备

20

1、参与比选供应商每具有一名一级注册计量师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

2、参与比选供应商具每有一名二级注册计量师的得2分,本项最多得10分。

注:提供注册计量师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人员不重复得分。

 

 

 

附件:2

项目服务相关要求

 

一、商品的净含量抽检按国家商品量计量检验规范执行。

 二、按甲方提供的监督抽查计划执行检定检验,出具检定检验报告;

 三、按检验规范、技术条件允许的,均在现场完成检验,填写检验原始记录。

四、对抽检的每一组样品出具检验报告,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提交甲方。

五、对检验结果实施统计、分析,向甲方提交抽检分析报告。

六、抽检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定量包装产(商)品或其他违法嫌疑的,立即采取措施,保全证据,及时报告甲方。

七、实际抽检情况与抽检计划发生偏离时,应报告甲方调整完善。

八、配合甲方处理突发性计量相关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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