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因《遂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遂高建〔2020〕70号)文件试行期2年,现已到期,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动建筑强市建设工作方案》(遂建行规〔2022〕2号),为促进园区建筑业快速发展,振兴园区建筑经济,充分发挥建筑业增长在带动就业、促进消费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提升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1.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规模扩大。对符合要求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至600万元不等的资金奖励。
2.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增收、创先争优、做大做强。对高新区统计名录库内建筑业企业,根据当年在高新区申报增值税计税部分认定的净增建筑业产值,超过一定额度的,给予4万元及以上的奖励。
3.加大企业人才培养力度。对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人才配备标准的前提下,引进人员属于高新区紧缺、稀缺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高新区引进人才的各项政策待遇。
(二)吸引建筑业企业落户高新区
1.新注册在高新区的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并进入高新区统计部门统计名录库的,分三年共计给予建筑业企业扶持补助资金特级1000万元、一级500万元。
2.新增入库并履行统计义务的二、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高新区共计给予建筑业企业扶持补助资金10万元、5万元。
3.新注册在高新区的独立核算三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入库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达到或超过2000万元,在依法完清当年税收并入统后,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款高新区留成部分的30%作为支持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分2年补助给企业,补助总金额最多不超过 100万元/年。
4.注册在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在高新区购买或租用非住宅类自用行政办公用房,可享受购买或租用补贴。
(三)政策支持促进企业发展
1.高新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可在同条件下竞争择优发包。鼓励外地企业与高新区施工企业联合承建、依法分包工程,并按入统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且依法足额在高新区纳税的,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奖励不设置上限。
2.鼓励企业对外扩展。对“走出去”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依旧在高新区,高新区外产值入统并依法在高新区纳税的,按当年在高新区纳税缴纳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四)营造良好建筑市场环境
对被人社、市场监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信誉良好,且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减半缴纳;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并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农民工工资,工程进度超过一半,可申请提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额,但额度不超过原缴纳金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