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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3-00078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13-12-17
  • 发布日期: 2013-12-17
  • 当前信息已于2023-03-13失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1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完成年度消防工作情况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部署和检查考核。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于每年1月10日前对各县(区)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三条 考核内容以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消防工作责任书为依据,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部分。

  各县(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本年度消防工作方案,每半年对本辖区、本行业消防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遇有重大工作情况随时报送。

  第四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检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第五条 消防工作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按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本辖区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责任事故;

  (二)本辖区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火灾责任事故。

  第七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第八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报送市政府安委会作为遂宁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应对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1日前将自查情况及年度消防工作专题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结合全市年度消防工作部署研究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责任单位
火灾

  预防

  (30分)
消防安全

  源头管控
6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2分) 市公安消防支队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3分) 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文广局
工商、质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
6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各行业主管部门
制订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1分) 市公安消防支队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2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市公安消防支队
火灾高危

  单位监管
3分 按照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1分) 市公安消防支队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推动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分) 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

  标准化管理
2分 各行业、系统大力开展行业、系统消防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实施工作。(2分) 各行业主管部门
消防安全分类管理 1分 认真分析研判,准确把握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难点,因地制宜,分类管理。(1分) 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 2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1分) 市安监局、市住建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市住建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0分 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1分)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局、市教育局
制订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或年度计划。(1分) 市委宣传部
深入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景区活动,深入推行“家庭消防安全”活动、“社区平安使者”计划,发动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公安消防支队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所有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居住小区、旅游景区等都要设立消防安全宣传橱窗或消防安全宣传站点。(1分) 市住建局、市旅游局、市文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学校、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年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2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团市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各行业主管部门
消防

  安全

  基础

  (30分)
消防法规

  规范体系
2分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或规定。(1分) 市人大、各县(区)人大
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定。(1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
消防科研

  和信息化
3分 将消防科学技术研究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1分) 市科知局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2分) 市财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共消防

  设施
8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各县(区)规划局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4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公共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2分) 市住建局、市水务局
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
6分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
消防文员、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适应本地消防工作需要。(1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2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3分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到位。(1分) 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2分) 市住建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灭火

  应急

  救援
8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2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消防

  安全

  责任

  消防

  安全

  责任

  (40分)
政府

  领导

  责任
14分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
建立和完善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加强专题研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2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
每年初制定消防工作意见,明确工作任务,年底实施消防工作考核,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2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
逐级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制订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3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
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2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部门

  监管

  责任
10分 各部门、各单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坚持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各行业主管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本系统、本行业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分) 各行业主管部门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1分) 安监、公安、质检部门
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实施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1分) 各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机关建立常态化的“全警消防、多警联动”执法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及时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单位

  主体

  责任
6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逐级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2分) 各行业主管部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各行业主管部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各行业主管部门
经费

  保障
5分 贯彻落实《四川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健全消防经费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需求相适应的保障机制,保障本地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5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责任

  追究
5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5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
备注 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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