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相应的处罚为:无证捕捞渔获物不足25公斤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单次渔获物25公斤以上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渔具和渔船。逃避、抗拒检查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渔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相应的处罚为: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逃避、抗拒检查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相应的处罚为: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渔获物不足25公斤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渔获物25公斤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