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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屋顶综合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遂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2-03-03 10: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屋顶综合改造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市政府八届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227日由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现将《指导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部署,提升城市“第五立面”功能及风貌,助推城市能级全面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遂宁市建筑第五立面设计导则》《遂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指导意见

二、起草过程

初稿形成后分别于2021117日、11232次征求各辖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1217日,张韬副市长组织专题研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研究讨论结果修改完善后于1220日第3次征求各辖区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2217日,市司法局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同时,已组织专家对《指导意见》进行评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为低风险、可予实施。

、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由正文和2个附件构成。正文包括8方面

(一)改造目标。实施建筑屋顶的净化、序化、绿化、美化、坡化等“五化”综合改造,打造风貌分区、屋景相融、整洁有序、格局清晰、安全美观、长效管理的建筑屋顶。到20226月,完成市河东新区试点示范区域建筑屋顶改造;到2022下半年,各辖区分别启动12个试点区域改造;在总结试点示范经验基础上,稳有序推进市中心城区符合改造条件的建筑屋顶综合改造。

(二)改造原则。政府引导、居民自治,属地管理、分级管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安全美观、绿色低碳。

(三)改造对象。市中心城区(船山区、安居区、市直园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屋顶,以高度40米以下的建筑屋顶为改造重点,优先改造低矮处和重点眺望区、重要视廊、重点片区等核心区域的建筑屋顶。

(四)改造要求。在遵循《遂宁市建筑第五立面设计导则》《遂宁市中心城区建筑第五立面技术指南》确定的总体风貌分区、总体色彩引导、技术标准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首先完成屋顶的净化、序化,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建筑实际,选择绿化、坡化、美化中的1种或多种方式实施改造,确保改造成片见效。此外,还分别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提出具体改造要求。例如:绿化屋顶面积宜占建筑屋顶面积的30%以上;平改坡屋脊最高处距原建筑楼面板高度应小于2.2米;新修建阳光房等轻质临时建(构)筑物檐口高度不超过2.8米。

(五)改造阶段。分4个阶段,分别是调查摸底阶段(20222月)、计划制定阶段(20223月)、试点示范阶段(20224月—202212月)、全面实施阶段(2023年及以后)。

(六)改造程序。分6个程序,分别是意愿征求、方案编制、方案审查、组织实施、施工监管、项目验收,对各个环节提出基本要求。

(七)配套政策。主要包括3个部分。一是建立“谁受益、谁出资”资金筹集机制,分别对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建筑,办公、教育、医疗、商业等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以及其他居住建筑的实施主体及资金来源予以明确。二是优化改造项目审批,各辖区应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建筑屋顶综合改造方案审查、快速审批机制。三是盘活存量资源,充分调动积极性,明确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条件下,允许利用屋顶拆除违法建设等腾出的空间修建阳光房等临时轻质建(构)筑物,允许将非上人屋顶改为上人屋顶,其中居住建筑搭建阳光房等临时轻质建(构)筑物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35%,公共建筑搭建面积不超过20%,修建的临时建(构)筑物不确权登记。

(八)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严格督查督办、实施严格管控、抓好长效管理等5个方面。市中心城区建筑屋顶综合改造工作由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牵头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具体牵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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