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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补贴、享优惠……遂宁2023年稳就业政策“大礼包”来了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9-23 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近日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

2023年稳就业政策汇编

详细梳理了我市就业创业

企业稳岗、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各项措施

一起来看看吧

↓↓

2023年稳就业遂宁人社政策汇编

(9月修订)

一、社保基金类

1.降低社保缴费费率。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各行业基准费率按原基准费率的80%执行,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2.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参保企业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3.企业缓缴社保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在2022年申请了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4.个人缓缴养老保险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以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

5.工伤预防宣传培训。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为企业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宣传和培训,帮助企业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

二、企业稳岗类

6.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上述群体5人(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上述群体3人(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7.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每招用1人按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8.大学生创业吸纳就业补贴。大学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企业吸纳脱贫人口补贴。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农村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0.企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用人单位招用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和岗位补贴(标准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50%)。

11.企业招工补贴。对职业院校(包括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组织该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为我市企业介绍或派遣员工,稳定在岗就业6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企业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资金从各级财政资金中解决。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月7日。

12.校企合作奖补。组织职业院校(包括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组织学生到企业开展跟岗、顶岗实习等劳动实践,设立“订单班”“定向班”,每开设一个“订单班”“定向班”,人数达30人以上,且在订单、定向企业就业比例达到80%以上的,给予职业院校10万元/班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资金从受惠企业所在辖区财政资金中解决。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1月7日。

13.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对其发放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各级财政按规定及时足额予以贴息。政策施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14.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15.企业税费减免。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青年等重点群体人员,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劳动者就业创业类

(一)就业方面

16.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对学籍在市内高校的脱贫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以及残疾、特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重复享受。

17.脱贫人口求职创业补贴。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不超过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8.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当年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2/3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9.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允许未就业毕业生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地进行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大学生提供免费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见习、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服务,以及项目选择、开业指导、投(融)资对接等公共创业服务。

20.简化求职就业手续。推进体检结果互认,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21.基层就业扶持政策。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按规定享受高定工资、试用期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首次申报评审职称提前1年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二)创业方面

22.创业补贴。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个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领办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的毕业年度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按照提高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

2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就业群体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政策施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4.创业培训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同)及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为1200元/人。

25.创业税费减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青年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扣减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26.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首次给予20万元补助,对每年复核合格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一次性补助。

27.返乡创业上市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以及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返乡下乡创业企业,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市级将按规定给予奖励。

四、技能培训类

28.企业在岗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务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初级1500元、中级2000元、高级3000元。

29.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

30.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31.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对评选为遂州技术能手、技能之星、技能大师工作室,并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

32.实施“雨露计划”。对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自接受资助之日至毕业,按照每生每期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3.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不可重复享受。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1500元、中级2000元、高级3000元,技师甲类6000元/人、乙类4000元/人,高级技师甲类7000元/人、乙类5000元/人;专项能力补贴1200元。

34.交通生活补贴。脱贫人口参加培训的,培训期间通过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给予不超过50元/天·人的生活(含交通)费补贴,生活(交通)费补贴政策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35.职业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能力鉴定并取得相应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初级150-200元,中级205-255元,高级260-310元,技师620-670元,高级技师720-770元,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补贴标准120元。

36.劳务品牌奖补。对成功创建为省级劳务品牌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认定的“遂字号”特色劳务品牌给予10万元/个一次性资金奖补。

五、岗位开发类

37.就业见习。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按规定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或见习单位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50人、留用率超过3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38.实习实训。组织大学生来遂开展实习实训,按规定分别给予专科、本科、硕士、博士每月5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生活交通补贴。对开展工作好被认定为“大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示范单位”的单位,按规定给予1-5万元补助。所需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39.城镇公益性岗位。对用人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初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

40.乡村公益性岗位。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容易返贫且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乡村就业困难群体,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累计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月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元且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1.“三支一扶”。从年龄不超过30周岁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招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服务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按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参加社会(商业)保险。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3000元;支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的服务时间,计算为执业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的时间;“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在乡镇工作的,可免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可报名参加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定向考录公务员的考试;服务所在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且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可通过考核方式直接聘用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我市事业单位享受加分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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