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责任 | 1.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全市统计规章,制订全市统计规划以及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县(市、区)、市直部门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核报批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检查监督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努力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2.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严格执行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做好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核算工作,整理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指导、监督县(市、区)(市级园区)国民经济核算。 
         3.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国民经济行业以及能源、投资、人口、收入、物价、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领域的统计调查,建立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对重点区域和重要领域实施监测评价,牵头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旅游、教育、卫生、邮电、交通运输、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基本统计资料。
    4.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和重大国情国力专项调查,组织实施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和社情民意调查。 5.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县(市、区)、市级园区、市直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6.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定期发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向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7.协助管理各县(市、区)统计局正副局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和推进全市统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统计交流与合作,监督管理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 8.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拟定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统计数据网络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建设。 9.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职责边界 | 1.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分工: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与经济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实行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总结。 (2)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单位消除所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3)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体系并组织演练,加强部门间的应急联动,充分应用有效资源,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减少事故(事件)损失。 (4)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 (5)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以及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和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6)指导、督促下级对口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2.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1)探索编制自然资产负债表。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绿色发展指标体系。 |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综合核算与政策法规科、服务业统计科、投资统计科、农村经济统计科、贸易外经与社会事业统计科、工业与能源环境监测统计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综合核算与政策法规科、服务业统计科、投资统计科、农村经济统计科、贸易外经与社会事业统计科、工业与能源环境监测统计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安排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 序 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综合核算与政策法规科、服务业统计科、投资统计科、农村经济统计科、贸易外经与社会事业统计科、工业与能源环境监测统计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