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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2-38150964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
  • 文       号:遂府发〔2022〕4号
  • 成文日期: 2022-11-01
  • 发布日期: 2022-11-02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遂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02 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发〔20224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遂潼园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2111


遂宁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规范有序推动市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重点项目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深入贯彻“三新一高”要求,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投资规模较大,对遂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遂宁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市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原则,实行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市重点项目的统筹、综合、协调、服务职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市重点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市重点项目包括:国家、省在遂宁市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国家、省、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点项目;创新驱动和现代产业重点项目;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二)市重点项目投资规模要求:原则上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产业、民生及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及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可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三)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市发展改革委每年9月底前组织启动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申报工作。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川央企、省属和市属企业根据市重点项目申报范围和条件,组织研究、科学确定本辖区、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200个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会同市委绩效办从中筛选出20个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市重点推进项目。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

第九条  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印发。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对因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部门(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调整出市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市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一批、新开工一批、续建一批、竣工一批“四个一批”组织实施。提高前期批次项目成熟度,争取23年内实现开工;加快完成新开工批次项目前期工作,推动当年开工建设;加快续建批次项目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推动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第十二条  市重点项目业主是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在川央企、省属和市属企业是组织督促市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筹项目谋划生成、滚动储备、筛选申报、推动实施、跟踪督促等工作。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项目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审批部门依照审批事项清单,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靠前服务,减少环节、缩减时限,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归集审批信息。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省争取力度,创新完善市重点项目用地、资金、环境容量、能耗指标、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项目动态谋划储备机制。根据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精准对接上级重大投向,围绕经济发展和民生所需,结合遂宁发展实际,谋划储备一批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项目,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分级负责、分领域推进、分批次接续储备投资项目,建立总投资5000亿元以上的动态储备“项目池”。加强全市重点项目投资管理服务平台建设,丰富入库项目信息,结合项目研究论证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等,对入库储备项目动态调整更新、有序推动实施,定期通报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国家、省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十六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对接推进机制。发展改革、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招引项目储备库,健全落实签约注册项目常态协同机制,会同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要素配套等。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纳入市重点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市级领导挂联市重点推进项目和“六个一”推进市重点项目机制(一个重点项目、一名挂帅领导、一名项目秘书、一个责任单位、一个项目专班、一套推进方案),年初市委绩效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市领导挂联市重点推进项目名单和任务分解表。市委组织部选派一批项目秘书、项目帮带人到项目开展联系服务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聚力推动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坚持落实项目“竞进拉练”制度。以县(市、区)、市直园区为责任主体,每季度开展重点项目现场拉练,晒进度、比成效、找问题、争先进,营造比学赶超浓厚氛围。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项目分级协调机制。实行专题协调会议制度,落实要素保障协调责任、行业管理协调责任和属地协调责任,开展综合协调,全力推动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问题,促进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形成更多投资实物量。

第二十条  建立重点项目精准调度机制。市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或重点项目推进台账等,及时准确报送项目进展推进信息。市发展改革委每周对市重点项目进行调度,每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一条  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强化基本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业主单位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其他部门依照职能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涉及市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每年在市财政资金中安排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按照《遂宁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研究提出市本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相应加大市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第二十四条  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原则,完善市重点项目用地联审和“保姆”服务机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重点项目,加快土地报征工作,统筹匹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产业等市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市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县(市、区)政府重点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做好市重点项目融资服务。

(一)鼓励直接融资。鼓励市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市重点项目建设。

(二)强化金融服务。金融工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交流共享政策信息,推送融资项目清单,建立市重点项目融资服务台账,用好银行信贷支持政策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运用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方式提供多样化支持。财政、金融工作部门牵头,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鼓励驻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信贷支持力度,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扩大信贷投放规模。

(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  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统筹能耗等量或减量替代指标,加快节能审查,强化用能监督管理,推动重点项目开工建设。

第六章  督导考核

第二十七条  开展市重点项目督导。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市委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每季度牵头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督导,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开展项目推进“红黑榜”通报。市委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按季度对县(市、区)、市直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推进市重点项目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红黑榜”名单。对第四季度进入“红榜”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黑榜”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黑榜”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整改提升。在高质量推动拼经济搞建设重点工作中,按月通报亮晒项目推进“红黑榜”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展综合评价和激励。每年度对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推进市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评选全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扬。对省、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对我市获得省重点项目推进“红榜”的奖励资金、土地指标和项目前期激励经费等,由市委绩效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统筹制定省级奖补项目激励经费、用地指标等安排建议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市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性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三十一条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市和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收集市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并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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