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函[2017]160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4日
遂宁市荣誉市民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遂宁市荣誉市民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予遂宁市荣誉市民称号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人士和市外人士,可以授予遂宁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通过直接投资、引进外资、协助招商引资、促进经贸活动等方式,推动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
(二)资助我市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无偿捐赠文物或艺术作品给我市博物馆、美术馆永久收藏,经鉴定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
(三)推动我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在引进项目、人才和重大科技成果,培训管理人才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
(四)为我市开展友好交流、提升国际形象给予积极帮助,发挥积极作用的。
(五)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授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法院、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投促委、市
第五条授荣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和申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可根据授荣条件,填写推荐表,提出推荐意见,附上推荐对象有关资料和主要事迹材料,向市授荣办申报。
(二)审核:市授荣办受理推荐名单和材料后,在整理、核实、筛选的基础上,推荐授荣名单并征得拟授荣对象同意后,提交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合格的推荐名单由市授荣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推荐单位自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四)审批:市授荣工作领导小组将研究初定的授荣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授荣仪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举行授荣仪式。
第六条市政府举行授荣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证书。
第七条遂宁市荣誉市民在我市享受以下礼遇。
(一)应邀旁听(列席)重大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及市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
1.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我市政治、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建议、意见。
2.组织荣誉市民对我市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3.组织荣誉市民参加公益活动。
4.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联谊活动。
(三)不在我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我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第八条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授荣办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撤销称号。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行为的。
撤销决定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由市授荣办通知其本人。
第九条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及后续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