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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17-00035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17〕52号
  • 成文日期: 2017-03-10
  • 发布日期: 2017-03-10
  • 当前信息已于2022-04-01失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3-1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17〕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19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调整优化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启动单位层级和补贴标准

全市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统一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发改委按月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涨幅。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时,从其规定。

四、提高补贴发放的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发放。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资金筹集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川办函〔2016〕190号文件精神,省属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市(县)属中职学校资金由当地财政按城市低保标准安排。

六、工作职责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联动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落实。

(一)遂宁调查队负责编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CPI中的食品价格,于每月13日前向市发改委提供同比变动情况。

(二)市发改委根据遂宁调查队提供的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CPI中的食品价格资料,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意见。

(三)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发放。

(四)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

(五)教育部门要组织好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学校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六)人社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文件有效期为5年。《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遂府办函〔2014〕69号)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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