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008490032/2024-00721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遂府办函〔2024〕85号
  • 成文日期: 2024-12-20
  • 发布日期: 2024-12-20
  • 有 效 性: 有效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本级工业用地“标准地”标准(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2-20 16: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府办函〔202485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市本级工业用地“标准地”

标准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市本级工业用地“标准地”标准(2024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18日        


遂宁市市本级工业用地“标准地”标准

2024年修订版)

 

为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遂宁市市本级工业用地“标准地”标准。

一、工业用地原则

(一)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机制。

(二)集约用地。严格管控工业用地标准,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水平,助推遂宁高质量发展;鼓励采用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优化工艺流程;推行“工业上楼”,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支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加大“标准地+弹性”供应力度。

(三)优质服务。开通工业用地行政审批(许可)绿色通道,成熟一宗,审批一宗,推进带方案出让土地,确保企业拿地后及时开工建设。

(四)全程监管。完善土地供后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测、预警、动态巡查、处置等管理闭环。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二、标准适用范围

(一)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适用该标准。

(二)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工业用地标准

遂宁市市本级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

产业类别

竣工验收指标

达产验收指标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容积率

亩均税收(万元/亩)

工业总产值(万元/亩)

单位产品能耗比

研发投入强度

1

电子信息

≥500

≥1.8

≥15

≥400

<1<>

≥2%

2

锂电

≥500

≥1.5

≥15

≥400

<1<>

≥2%

3

新材料

≥500

≥1.5

≥15

≥400

<1<>

≥2%

4

数字经济

≥500

≥1.8

≥15

≥400

<1<>

≥2%

5

化工

≥500

≥1.5

≥15

≥400

<1<>

≥2%

6

其他

≥400

≥1.5

≥15

≥400

<1<>

≥1%

(一)固定资产投资。电子信息、锂电、新材料、数字经济、化工产业不低于500万元/亩,其他产业不低于400万元/亩。

(二)工业总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年。

(三)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年。

(四)容积率。电子信息类、数字经济类工业项目不低于1.8,其他类工业项目(含电子信息类工业项目配套产业)不低于1.5。对于化工等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达不到上述标准,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但不得低于国家用地标准的1.2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五)单位产品能耗。低于国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按“1”作为度量单位)。

(六)研发投入强度。电子信息、锂电、新材料、数字经济、化工类工业项目不低于2%,其他类工业项目不低于1%

四、标准组织实施

(一)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纳入市直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未达到标准的,一律不得供应土地。

(二)市直园区管委会在供地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和文物影响评估、节能审查评估等区域评估评价,为企业拿地后及时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三)出让土地成交后,将工业用地标准纳入市直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协议》,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企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严格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工业项目标准地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考核工业用地标准,对于未达标的企业,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水平。

本标准自202412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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