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函〔2024〕85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市本级工业用地“标准地”
标准(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市直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市本级工业用地“标准地”标准(2024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遂宁市市本级工业用地“标准地”标准
(2024年修订版)
为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遂宁市市本级工业用地“标准地”标准。
一、工业用地原则
(一)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政府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配置土地资源机制。
(二)集约用地。严格管控工业用地标准,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水平,助推遂宁高质量发展;鼓励采用先进、成熟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优化工艺流程;推行“工业上楼”,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支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加大“标准地+弹性”供应力度。
(三)优质服务。开通工业用地行政审批(许可)绿色通道,成熟一宗,审批一宗,推进带方案出让土地,确保企业拿地后及时开工建设。
(四)全程监管。完善土地供后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测、预警、动态巡查、处置等管理闭环。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二、标准适用范围
(一)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适用该标准。
(二)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再开发利用参照此标准执行。
三、工业用地标准
遂宁市市本级工业用地“标准地”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 | 产业类别 | 竣工验收指标 | 达产验收指标 | ||||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 容积率 | 亩均税收(万元/亩) | 工业总产值(万元/亩) | 单位产品能耗比 | 研发投入强度 | ||
1 | 电子信息 | ≥500 | ≥1.8 | ≥15 | ≥400 | <1<> | ≥2% |
2 | 锂电 | ≥500 | ≥1.5 | ≥15 | ≥400 | <1<> | ≥2% |
3 | 新材料 | ≥500 | ≥1.5 | ≥15 | ≥400 | <1<> | ≥2% |
4 | 数字经济 | ≥500 | ≥1.8 | ≥15 | ≥400 | <1<> | ≥2% |
5 | 化工 | ≥500 | ≥1.5 | ≥15 | ≥400 | <1<> | ≥2% |
6 | 其他 | ≥400 | ≥1.5 | ≥15 | ≥400 | <1<> | ≥1% |
(一)固定资产投资。电子信息、锂电、新材料、数字经济、化工产业不低于500万元/亩,其他产业不低于400万元/亩。
(二)工业总产值。不低于400万元/亩、年。
(三)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年。
(四)容积率。电子信息类、数字经济类工业项目不低于1.8,其他类工业项目(含电子信息类工业项目配套产业)不低于1.5。对于化工等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达不到上述标准,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但不得低于国家用地标准的1.2倍,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五)单位产品能耗。低于国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按“1”作为度量单位)。
(六)研发投入强度。电子信息、锂电、新材料、数字经济、化工类工业项目不低于2%,其他类工业项目不低于1%。
四、标准组织实施
(一)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纳入市直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未达到标准的,一律不得供应土地。
(二)市直园区管委会在供地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考古调查和文物影响评估、节能审查评估等区域评估评价,为企业拿地后及时开工建设创造条件。
(三)出让土地成交后,将工业用地标准纳入市直园区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协议》,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企业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严格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工业项目标准地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考核工业用地标准,对于未达标的企业,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水平。
本标准自2024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