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商务局
关于备案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责任清单的报告
中共遂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你办《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商务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复函〉的函》(遂编办函〔2021〕7号文件)精神,我办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已调整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调整了4项,其中变更行政检查2项、取消其他行政权力1项、暂停其他行政权力1项;调整后,行政权力总共69项,其中行政处罚55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许可2项,行政检查4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现报你办备案。
特此报告。
附件:1.宁市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2.遂宁市商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遂宁市商务局
2021年3月22日
附件1
市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
| 部门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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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商务局
|
1
|
行政许可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2
|
行政许可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3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4
|
行政处罚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5
|
行政处罚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7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资格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8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9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10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11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12
|
行政处罚
|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14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16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17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18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19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20
|
行政处罚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22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23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24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25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26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2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2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2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30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31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32
|
行政处罚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33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34
|
行政处罚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35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36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37
|
行政处罚
|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40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42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43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45
|
行政处罚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46
|
行政处罚
|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47
|
行政处罚
|
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4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49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50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51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52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53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54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55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56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57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处罚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58
|
行政确认
|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59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核定、收取、动用、退补、管理等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60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暂停
|
| 市商务局
|
61
|
其他行政权力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62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备案(含变更)
|
取消
|
| 市商务局
|
63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64
|
其他行政权力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65
|
其他行政权力
|
举办会展备案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66
|
行政检查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变更
|
| 市商务局
|
67
|
行政检查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68
|
行政检查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保留
|
| 市商务局
|
69
|
行政检查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变更
|
附件2
市商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2-1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 责任主体
|
外经贸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2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 责任主体
|
外经贸科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企业上报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2.解释备案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定告知。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3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4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单位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5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涉嫌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5863139
|
表2-6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市商务稽查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7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资格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资格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8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9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10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11
| 序号
|
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处罚
|
| 主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涉嫌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12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13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商务稽查支(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14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15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16
| 序号
|
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17
| 序号
|
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18
| 序号
|
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涉嫌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19
| 序号
|
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涉嫌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20
| 序号
|
20
|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
表2-21
| 序号
|
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22
| 序号
|
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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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反违反经营规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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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23
| 序号
|
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24
| 序号
|
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25
| 序号
|
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26
| 序号
|
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27
| 序号
|
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28
| 序号
|
2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29
| 序号
|
2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30
| 序号
|
3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31
| 序号
|
3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32
| 序号
|
3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33
| 序号
|
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34
| 序号
|
3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35
| 序号
|
3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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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36
| 序号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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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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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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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7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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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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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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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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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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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38
| 序号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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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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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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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39
| 序号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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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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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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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40
| 序号
|
4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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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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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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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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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41
| 序号
|
4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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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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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42
| 序号
|
4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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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涉嫌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43
| 序号
|
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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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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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44
| 序号
|
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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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市商务稽查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45
| 序号
|
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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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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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方展会期间涉嫌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商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市商务稽查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46
| 序号
|
4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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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市商务稽查支队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47
| 序号
|
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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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48
| 序号
|
4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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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49
| 序号
|
4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50
| 序号
|
5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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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51
| 序号
|
5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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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52
| 序号
|
5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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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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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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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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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53
| 序号
|
5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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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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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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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54
| 序号
|
5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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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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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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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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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55
| 序号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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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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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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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56
| 序号
|
5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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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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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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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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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57
| 序号
|
5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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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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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遂宁市服务业发展事务中心(委托执法)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相关单位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相关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58
| 序号
|
58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
|
| 责任主体
|
市场体系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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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对符合发展要求的,组织(商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有关人员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查。
3.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59
| 序号
|
5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核定、收取、动用、退补、管理等
|
| 责任主体
|
外经贸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办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按规定缴存等情况。
3.决定公布责任:向社会公布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60
| 序号
|
60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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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市场运行秩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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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核查责任:组织对服务网点进行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
2.报备公布责任: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结果报商务部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61
| 序号
|
61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 责任主体
|
市场运行秩序科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零售商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告知申请人。
3.解释备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62
| 序号
|
6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 责任主体
|
流通产业发展科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备案初审。
2.决定公布责任:初审材料上报省厅,经省厅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63
| 序号
|
6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
|
| 责任主体
|
市场运行秩序科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发卡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备案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将说明原因。
3.决定公布责任: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4.解释备案责任:企业以备案编号登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系统,并按期填报报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64
| 序号
|
64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
| 责任主体
|
流通产业发展科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解释备案责任:对不予备案企业进行解释并告知理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洗染业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洗染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65
| 序号
|
65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举办会展备案
|
| 责任主体
|
市场运行秩序科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接受、收集会展企业申请报告。
2.审查责任:依照《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
3.决定公布责任:出具备案,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4.解释备案责任:对备案报告提出质疑的有关问题进行合法解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66
| 序号
|
66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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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外经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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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检查对象存在违反行为,按照规定予以处置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67
| 序号
|
67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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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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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体系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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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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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68
| 序号
|
68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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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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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体系建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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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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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日常监管需要,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目标、对象和方式,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市场主体(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持《检查通知书》或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有详细的检查记录,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检查单位对检查的财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损害及遗失;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作出预以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4.监管责任: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
表2-69
| 序号
|
69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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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主体
|
市场运行秩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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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核查责任:组织对服务网点进行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
2.报备公布责任: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结果报商务部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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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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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电话
|
0825—2988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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