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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遂宁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2-29 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遂府规20222(以下简称《通告》),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一、起草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十三五”以来,我市出现的重度污染天气均是因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导致。按照上级部门提出的近四年因烟花爆竹燃放出现过污染天和小时中度及以上污染的县(市、区)均纳入全域禁燃禁放区要求,我市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近年春节期间均出现了空气质量小时中度或重度污染的情况,应进一步扩大原有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综合上级要求和社情民意,我市制定了本《通告》,实施分区域分时段实行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经专家论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清楚,内容完整,科学可行,有利于改善我市空气质量。

二、起草过程

按照《四川省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书面致函、网上公开、现场座谈等方式,多次公开征求了市级部门、各辖区、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代表、社会公众对《通告》的建议意见,对合理化建议予以吸收采纳。《通告》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除夕、初一环境空气质量的通报》(川污防攻坚办〔202211号)要求:近四年因烟花爆竹燃放出现过污染天和小时中度及以上污染的县(市、区)均纳入全域禁燃禁放区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四)《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四、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了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分两个时段:农历每年十二月二十一至次年正月十六,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以及48个乡镇(街道)实施全域全时段禁放;其余时间段,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全市33个乡镇(街道)全域禁放。二是明确了有关单位的相应职责。三是明确了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四是明确了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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